反馈问题 | 19项任务:露天采场恢复治理未完成。自治区排查出需要治理的415个露天采场,还有126个没有完成恢复治理。 19项任务措施10:各地(市)指导各县(区)加强非法许可、无证开采的采砂、采石露天采场的查处及督促生态修复责任的落实;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全面加强砂石矿产资源开发、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管,严格督促开采企业规范采砂采石作业,及时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
核查情况 | 西藏地处青藏高原腹地,特殊的地质构造赋予了巨大的资源优势,矿产资源十分丰富。近年来,随着矿业经济的逐步发展和民航、公路、铁路、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在城镇周边、重要交通干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形成了一批正在开采及历史遗留的砂石矿山或关闭后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砂石场。目前查清了126个露天采场的基本情况:山南36个、昌都28个、阿里12个、那曲13个、林芝11个、日喀则24个、拉萨1个。 |
整改目标 | 全面完成126个露天采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
整改措施 | 1.各地(市)加强对各县(区)执法队伍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制止并查处非法许可、无证开采的采砂、采石露天采场等违法行为,并督促完成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开采规程、开采顺序有序开采。 2.各地(市)指导各县(区)在管辖范围内对矿山组织定期矿山巡检工作,加强对砂石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并鼓励当地居民进行举报,严厉查处野蛮开采、越界开采、超量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履行“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责任。 3.根据地(市)整改时限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会同相关地(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就各地露天矿山整治推进情况实地督导,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重大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整改办。 |
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 |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责任人 | 尼玛次仁 |
联系电话 | 0891-6899593 |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在我厅厅党组坚强领导和有力指导下,各地(市)、各县(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定期组织执法队伍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并不定期组织开展露天采场巡查工作,加大对非法许可、无证开采的采砂、采石露天采场的查处力度,并鼓励当地居民进行举报,严厉查处野蛮开采、越界开采、超量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严格履行“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责任。 2.2023年3月15日我厅联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经信厅、林草局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全区露天矿山管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藏自然资发〔2023〕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实施意见》印发以来,各有关厅局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同时把各自领域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我厅,以便及时掌握我区露天采场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露天矿山管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取得实效。 3.在加强日常督导调度基础上,我厅于2024年11月部署全区自然资源领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行动。通过采取自查、“四不两直”实地核查和“专项督导”等方式,持续加强对我区露天采场规范开采的监管、督促生态修复责任落实,并要求各地市持续加强监管,严防违规开采行为发生,落实好露天采场的监管要求和长效管护措施。持续巩固提升整改成效,确保整改问题不反弹。 |